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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公开宣判

陕西检察 2022-06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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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29日,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、王某某等8人恶势力集团案件一审公开宣判。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、敲诈勒索罪、抢劫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35000元;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、敲诈勒索罪、抢劫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30000元。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期,并各处罚金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全部被法院判决采纳。



在案件办理过程中,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,有效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,坚持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者、领导者依法严厉打击;对真诚悔罪、愿意接受处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从犯、初犯,依法从宽处罚,确保宽严有据。8名被告人中,3人自愿退赔被害人损失6万余元。


经查,2018年至2019年,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咸阳市秦都区、渭城区设立固定传销据点且组成层级分明的传销组织。该传销组织分工明确、层级严密,其惯用作案手法是组织成员以“处男女朋友”的名义诱骗外省男性来到咸阳市内的多处传销窝点,在被害人进入传销窝点后,各被告人便采取锁门、语言威胁、恐吓、扇耳光等方式阻止被害人离开。并且指派骨干成员对被害人实施全天监视管理,没收手机阻止被害人离开,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。在不断地胁迫之下,迫使长期受到拘禁的被害人缴纳费用;在某些被害人长期不缴纳费用的情况下,该组织将被害人带至郊区坟场附近,通过“演戏”要求被害人向其家人要钱,甚至强行将被害人手机上的钱转走。 



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以被告人张某某、王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,为获取非法利益,实施了多宗违法犯罪事实,分别构成了非法拘禁罪、敲诈勒索罪、抢劫罪,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、情节以及性质等,遂作出以上判决。


该案的顺利宣判彰显了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对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和信心,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为平安渭城、法治渭城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。



来源: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

编辑:周杨夏愚  校对:胡安辉  审核:祝长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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